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县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知悉疫情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一)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由省级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做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定诊出的病例。对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三)牲畜口蹄疫疫情由国务院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发生疫情时,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县(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改、财政、科技、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商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定诊出的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最终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几率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做无害化处理。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
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各级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有关的资料归档工作。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市、县(市)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1.市、县(市)实验室一定要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市、县(市)成立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市)政府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根据需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动和指挥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
4.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现场调查、采集病料和其它组织工作,负责本地区疫情调查和疫病监测结果的整理、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牲畜口蹄疫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和建议。